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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包括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包括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包括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般是通過人民檢察院或者是法院進行最終的判決。一般包括的種類有: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只有原告人進行告訴才會進行審理和處理的案件,這一類的案件必須要經過起訴並提供相應的材料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處理。如果因為當事人沒有進行告訴的一般法院或者檢察院不會進行判決,但是會進行相應的私下調解處理。

標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