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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一、什麼叫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什麼叫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告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具備告訴的資格是指以下三種人:

1、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檢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可以告訴," 受強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綁、拘禁,等。" 威嚇" 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也可以告訴。" 被害人的近親屬" 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三、刑事立案的條件

立案的條件是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説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其它案件的處理方式不一樣,此案件必須要有當事人來進行訴説,執法人員才會合理的偵查;但此案件也是有限制範圍的,要看這個案件是否屬於告訴才處理的,那麼才可以用此條款來進行辦理。

標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