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法條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法條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法條有: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條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第270條侵佔罪。刑法分則用4個條文規定了5個罪名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二、相關內容拓展
第一,法律只規定了在特定的條件下公訴案件可以轉變為自訴案件,而沒有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轉變為公訴案件,那種認為人民檢察院告訴的訴訟性質已從自訴轉變為公訴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從刑法第98條將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並列規定為可以代為告訴的主體的規定看,説明兩者的訴訟地位相同,近親屬告訴的屬自訴案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與近親屬訴訟地位相同的人民檢察院的告訴,訴訟性質卻由自訴變成了公訴,這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邏輯上都是説不通的。如果這兩種不同主體的告訴確屬不同的訴訟程序,那麼法律完全可以規定為“如果被害人……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訴”,但法律沒有這樣規定。誠然,第98條所在之法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但程序法也沒有人民檢察院可以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提起公訴的規定。
第三,公訴是一種公權力,它雖然也代表了提起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權益,但更多的是站在維護社會公共法益角度提請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這純粹是一種職權行為,不以他人的意志為轉移,即使被害人也不能阻止公訴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告訴是一種私權利,是公民維護個人權利的一種訴權,其權利行使與否完全由被害人自行決定,人民檢察院代為告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同時不得違背被害人已經明示或者可以推斷出的意思表示。所以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的告訴直接維護的主要是被害人本人私權益,權益屬性也應當認為屬於自訴範圍。
第四,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作為公訴案件提起訴訟,必將剝奪被害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可以對一審判決的刑事和民事部分均可以提出上訴等法定權利,是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嚴重侵犯。
在刑事案件中有幾類案件是在被害人提起告訴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受理,如果受害着自願不進行起訴的,法院將不會進行處理,但是必須要在受害者一方自願的基礎上,如果被其他人逼迫或者有欺瞞的情況發生的,起親屬也可以提起告訴,向法院尋求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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