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嗎?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嗎?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普通)侵佔案。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受脅迫結婚可以請求撤銷婚姻關係嗎?
受脅迫結婚可以請求撤銷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就是屬於利用暴力的方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但對於此罪是屬於自訴案件,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就需要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依法的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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