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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與自訴的區別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與自訴的區別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與自訴的區別有哪些

自訴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及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肯定是自訴案件。

兩者存在交叉之處,但前者的範圍要比後者寬一些。

這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3、還有一種比較特殊,就是檢方不幫你做事: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説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這類問題的處理是法律概念上的事情,所以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確定自己的沒有混淆,否則問題的解決就會存在不少的紛爭,在法律程序上此類問題對於有關部門來説是一件十分容易區別開來的事情,但是當事人需要學會積極的諮詢,尋求幫助。

標籤: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