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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屬於

法律1.03W
告訴才處理屬於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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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有哪些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一般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了四種類型,對於侮辱和誹謗等嚴重危害了社會或者國家利益的情況還是會按照公訴案件來進行處理的,公安機關會依法進行立案偵查,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