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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前被告應做的準備什麼?

法院開庭前被告應做的準備什麼?

一、法院開庭前被告應做的準備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司法解釋

當事人在開庭時,只要如實陳述自己的問題,或者為自己答辯即可,不需要刻意準備,做到隨機應變即可。當事人應該瞭解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被告在開庭前應當就需要辯護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準備,一方面應當積極搜尋和提供於自己有利的證據文件,另一方面,應當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考慮,如果能夠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則應當積極與原告進行溝通,另外,被告還應當對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解,對判決的基本情況作了解。

標籤:開庭 被告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