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被告開庭前做哪些準備
一、民事起訴被告開庭前做哪些準備?
開庭之前,被告需要做以下準備:
第一,閲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1、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每個當事人都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其進行訴訟。
2、申請回避。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3、收集、提供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真實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4、進行辯論。在法庭上,當事人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論證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主張,同時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行使這一權利。
5、請求調解。原告起訴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
三、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後果
一般被告經傳票送達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審判,必須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全面審查案情,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利,不利於法官查清事實,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建議提前準備答辯,按期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被告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不一定就處於被動的地位,而且,也確實有可能存在着所謂惡人先告狀的這樣的一種情況,所以,被告收到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後也沒有必要慌張。問題的關鍵在於,就算被告不做任何的準備,不會因為被告的態度影響到法院的審理工作,這樣的態度反而對自己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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