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開庭前做哪些準備?
一、被告開庭前做哪些準備?
(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説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二、民事案件被告注意事項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被告人的主要訴訟權利:
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四、開庭前家屬做什麼準備
第一先收集或者説是訴訟與本案件的主張有關的一個證據,而且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來申請法院來進行調查。
第二,如果説是不熟悉法律法規的家屬的話,那麼他們也可以來委託律師作為他們的一個代理人來進行這個案件的代理。
假如説是被告的家屬的話,那麼就可以做以下的這些準備。
第一,在收到了起訴書的一個副本之後,就可以開始圍繞着訴訟所主張的來收集證據證明原告的請求是沒有着法律的依據的。
第二。緊接着就需要提交答辯狀,對於原告所訴訟所主張的一個觀點來進行反駁。
第三,必要的時候還可以來委託律師作為自己的一個代理人來進行這個案件的代理。那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這樣規定到當事人或者説是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人到兩人來作為自己的一個訴訟代理人。
而下列的這些人員都可以來作為訴訟代理人被委託。
第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二,案件當事人的近親親屬或者説是工作人員。
第三,當事人所在的一個社區或者是所在的單位以及有關的一些社會團體,他們所推薦的公民。
另外,案件的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一個主張是有責任提供相關的證據的。案件的當事人以及案件當事人的一個訴訟代理人。如果説因為一些客觀的原因不能夠自己自行的來收集證據的話,或者説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的案件需要證據的話,那麼人民法院就應當來進行調查,收集。而且,人民法院應該按照法定的一個程序進行一個全面的,客觀的審查,並且核實證據。
而且人民法院再根據案件的一個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的具體的審理情況,由此啊來進行確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以及這個證據的期限,那麼當事人在這個期限之內提供的證據,如果確實有困難的話,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來申請延長期限。而人民法院的話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一個請求,以及申請來進行一個適當的延長。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告在開庭之前一般也是需要準備材料的,只有準備好所有的材料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己在答辯的過程過也才能有勝訴的可能性,所以,做事之前準備工作是特別重要的,有準備才會有一個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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