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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開庭前應做那些準備?

一、公訴人開庭前應做那些準備?

公訴人開庭前應做那些準備?

公訴人開庭前應做的準備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開庭前法院應該做的準備包括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召開有關人員開會聽取各方意見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公訴人員如果要進行開庭的話,那麼他是有一些開庭之前的準備的,比如説必須要對於整個案件有個非常清楚的瞭解,然後在這個基礎當中書寫起訴狀遞交給法院。開庭審理活動當中的話,也不需要提交一些證據方面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