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離婚二審開庭前做什麼準備?
一、法官在離婚二審開庭前做什麼準備?
法官在離婚二審開庭前需要做的準備具體如下:
1、組成合議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及案卷材料後,應當組成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合議庭的組成成員為3人以上的單數。
2、對提起上訴的活動進行審查
合議庭組成人員首先應當審查上訴人、被上訴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訴期內提起的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無上訴權的人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定予以駁回;更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上訴人,對上訴狀內容欠缺的,通知補正。對超過法定上訴期限而原審人民法院未裁定駁回上訴而直接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應當裁定駁回上訴。即使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應當進行第二審程序。
3、查閲案卷材料、熟悉案情並作必要的調查
合議庭在對上訴行為審查之後,應當審閲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時可作調查。其目的是審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是否有錯誤,上訴人的請求及理由是什麼。
4、決定是否開庭,確定開庭的時間、地點
合議庭對上訴案件,經過閲讀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運行判決、裁定。合議庭對上訴案件,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確定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合議庭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訴訟參與人;對公開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連同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一併公告。
二、二審上訴離婚開庭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若是首次離婚訴訟沒有被判離的,原告或者是被告依舊想要離婚,但是雙方不能採取協商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任何一方當事人,在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可以再次整理離婚訴訟相關材料,然後在六個月時間屆滿後,向法院再次提出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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