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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怎樣確定地區管轄?

刑事案件怎樣確定地區管轄?

對刑事案件進行追訴,最重要的是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先確定了案件的管轄法院才能繼續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刑事案件怎樣確定地區管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2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

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第3條】被告人的户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

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

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刑事訴訟法》第26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要點:指定管轄(原因與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要點: 1、專門管轄(A.軍事法院;B.鐵路運輸法院)

2、幾類特殊案件的地區管轄確定。

【相關法條】:《高法解釋》第4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5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6條】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7條】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8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9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10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11條】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脱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並發現其在脱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案件地區管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一般來説是由犯罪地法院管轄,罪犯在監獄犯罪的由監獄所在地法院管轄,以上還説到了其他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標籤:刑事案件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