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與檢查的區別是什麼?
勘驗與檢查的區別是什麼
勘驗、檢查的性質相同,只是對象不同。其中,勘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屍體,而檢查的對象則是活人的身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範圍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一百三十條 執行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人身等進行勘查和檢驗,以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偵查行為。勘驗﹑檢查是偵查中常用的偵查方法,是發現和取得第一手證據的重要途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的種類包括: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
1.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痕跡進行的勘驗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對現場勘驗情況應制成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根據公安部《規定》的規定,勘查現場,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對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計算機犯罪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立即停止應用,保護計算機及相關設備,並複製電子數據。
2.物證檢驗
物證檢驗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對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痕跡進行檢查﹑驗證和研究,以確定該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關係的一種偵查活動。
物證檢驗應當製作筆錄,詳細記載檢驗的過程,物品的特徵﹑形狀﹑材料﹑尺寸﹑大小﹑性質等事項,參加檢驗的偵查人員﹑鑑定人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
3.屍體檢驗
在勘驗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屍體,必須由偵查人員指派﹑聘請法醫或醫師對其進行屍體檢驗。其目的在於確定死亡的原因和時間,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兇器的類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為查明案件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和證據。
屍體檢驗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
5.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現象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模擬案件原有條件,將該事實或現象實驗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種偵查活動。
偵查實驗,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並應當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在涉及到專門問題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蔘加。
在實際的運用中,勘驗﹑檢查對於案件的解決會有着基礎性的作用,所以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即使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程度的運用,只要自己案件符合有關的規定就可以進行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因為對於當事人來説有着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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