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驗筆錄的作用是什麼?
一、現場勘驗筆錄的作用是什麼
勘驗是為了寫出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我國偵查案件和審判案件的重要用法之一,勘驗筆錄包含了現場和證人所描述的內容所以勘驗筆錄是比較重要的文件不能有一點遺漏和虛假,關於勘驗筆錄不同的案件勘驗筆錄也就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二、存在問題
在偵查過程中,由於現場勘查筆錄不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屬間接證據,因而往往容易被偵查人員忽略或者簡化。偵查人員對現場勘查筆錄的製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筆錄製作不及時,存在事後刪改現象。犯罪現場由於外界環境因素,處於變化中,因此現場勘查要求突出一個“快”字。有的偵查人員主觀上缺乏應有的認識,怠於出現場,有的草草製作了事,有的為了配合證明案情,事後擅自刪改筆錄內容。
2.筆錄製作不客觀,妄加主觀臆斷。現場勘查筆錄要求偵查人員實事求是,客觀地勘驗檢查或記錄現場情況,但有的偵查人員憑自己主觀臆斷,對案情妄下論斷,然後以錯誤論斷進行現場勘查,任意誇大或縮小。
3.筆錄製作不合法,違反相關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的相關章節均對現場勘查的程序作了相關規定。但有的偵查人員在製作現場勘查筆錄過程中,嚴重違反相關程序規定,如筆錄製作人員不符合主體資格、製作筆錄過程中無見證人在場等等。
三、解決辦法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規範現場勘查筆錄的製作:
一、嚴把現場勘查筆錄審查關。偵查監督、起訴部門應加強對移送批捕、起訴案件中現場勘查筆錄的審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考慮到勘驗、檢查筆錄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對現場勘查筆錄的內容進行有效性審查。
二、適時派員介入現場勘查活動。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可應邀或主動派員對公安機關或者本院自偵部門的現場勘查活動進行協助。偵查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應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勘驗、檢查活動,在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同時,對現場勘查筆錄製作過程進行監督。
三、規範見證人制度。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見證人的作用是為了對現場勘查過程進行全程見證及監督,但許多見證人自身對現場勘查的法律規定一無所知,其對現場勘查的見證效力也形同虛設。
綜上所述,對於不同案件的審理,現場勘驗筆錄是很重要的,其內容和真假性都是案件發展的重要信息,所以要求所有勘驗的筆錄都要非常嚴謹,不容一絲虛假的信息,應當依法蒐集,提取證據等有關的證據性文書,配合證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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