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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請刑事抗訴的期限是怎樣的

被告人申請刑事抗訴的期限是怎樣的

被告人申請刑事抗訴的期限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

《刑事訴訟法》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第259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人民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有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氣的,一定要早規定的時間進行上訴,不上訴也不履行判決書的,是違法行為,如果情節不嚴重的人民法院會強制執行,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會被抓去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