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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申請刑事抗訴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受害人申請刑事抗訴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受害人申請刑事抗訴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法律的鬼規定如是受害人想要提出申請刑事抗訴請求就必須在拿到判決書之後的半個月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檢抗[ ]號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數名被告人的依從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

原審被告人×××……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於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作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敍寫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此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敍寫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由重至輕或時間順序敍寫。但是,文字應當簡明扼要。

原審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以下寫明對判決(裁定)的審查意見和抗訴理由。層次是:1、“本院認為”之後,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為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程度,依法應當如何判決。2、再明確指出原審判決(裁定)的核心之處,明確寫明抗訴焦點,如“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等。3、集中闡述抗訴理由,具體分析原審判決(裁定)錯誤所在,論證檢察機關正確意見。抗訴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項詳細分析論證。)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法,準確懲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引用第205條第3款)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員

×××年××月××日

若是刑事案件已經被檢察院審查起訴,並且已經宣判了結果,此時受害人依舊不服,並且可以找出一審時存在過錯的地方,此時是可以將刑事案件的相關材料交給檢察院,同時提出抗訴的請求的,在提出抗訴請求的同時,也必須説明抗訴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