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併案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對於多起案件,如果都指向同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一致,則公安機關可以考慮併案偵查。這樣的話,會節約辦案時間和精力,有助於儘早破案。關於併案,刑訴法中也有相關條文。那麼,刑訴法關於併案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刑訴法關於併案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對於併案處理並沒有特別規定,只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刑事訴訟的併案主要體現在偵查階段,常有因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犯罪行為發生的刑事案件,或因同樣的具體犯罪行為發生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對此進行併案偵查。
二、刑事併案的條件是什麼?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先後發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種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分子在產生犯罪意念並實施了犯罪後,成果的刺激會強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勢和習慣,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質大都相同。但並非所有罪犯再犯時都仍是同種罪,觸犯不同刑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不能斷然地認定其主體同一。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種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時空條件,主要因為成功的刺激會促使其懷着僥倖的心理在相似的時間和地點去繼續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和犯罪經驗的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目標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準對象後不輕易改變目標,所以在接連發生侵害對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併案的條件。應注意的是,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犯罪分子會臨時改變侵害目標,所以侵害目標的相同或相似是據以併案的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實施犯罪時在現場中採取的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目的與個性特點的影響,還受其自身職業、知識結構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條件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相繼發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應當考慮併案。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關於併案的規定,如果多起案件是由同一犯罪行為,同一犯罪嫌疑人引起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併案偵查,並且在訴訟的時候,作為共同案件處理。這樣的話,可以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也有利於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節約訴訟成本,避免不同的合議庭做出相互矛盾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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