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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公司法董事會由誰召集?

在學習經濟學知識的時候,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很熟悉的詞,比如説公司法、公司制、股東大會、董事會等等。公司法裏面有很多對於公司內部的制度、規定等的要求。而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如下資料,講解公司法董事會由誰召集這個問題?

根據規定公司法董事會由誰召集?

《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這是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的規定。作為董事長,往往是公司的大股東或者是大股東推選的人選,也可能同時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由董事長作為召集、主持董事會的第一人選,既符合常理,也便於實際操作。同時,公司法對於董事長不能行使召集權或怠於行使召集權的情形設置了救濟途徑,首先是由副董事長代行職責,如果副董事長也不能或怠於行使職責,則可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出的董事代行職責,以此避免董事會制度因個人因素而陷人癱瘓。

(一)副董事長、被推選的董事代為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的情形根據公司法規定,出現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出的董事可依順位代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主持權:

1、董事長(副董事長)不履行職權。是指董事長(副董事長)主觀上怠於履行職權,並不存在阻礙其召集董事會會議的客觀因素。

2、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是指董事長(副董事長)並非主觀上不願意召集董事會會議,而是客觀因素、事件致使其無法履行職權,如董事長(副董事長)重病、失蹤、被限制人身自由等。

(二)副董事長、被推選的董事代為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的程序依原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副董事長和被推選的董事代為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必須基於董事長的指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只享有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提議權。因此,當董事長無法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董事長怠於指定、對董事的提議不置可否時,董事會機制仍不可避免地陷人癱瘓。

為此,新公司法於公司法明確規定,當董事長不能履行或怠於履行其職權的,副董事長即自動獲得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權和主持權。同理,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怠於履行職責時,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出的董事即可直接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依法律和公司章程通過的決議為有效的董事會決議。擴大和完善當事人調查和證據的手段和程序,才能使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實現根本性的改變,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立法,使之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法董事會由誰召集這個問題的全部解答內容。綜上所述,可以看到,董事會一般是由董事長召開和主持的,其他的總裁總經理都沒有召開的權利。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一下我們365律師網站,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