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律師可以擔任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當然其他的公民若符合規定條件的話,也是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不過話説轉回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那到底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律師、自己的監護人和親友等作為辯護人。但是,下列人員是犯罪嫌人、被告人不得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由於對方被限制自由了,個人活動不自由也極不穩定,所以法律規定不能尋找這類羣體作為辯護人也是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跟上面的情形差不多,但是這類人是受到的限制更大,因此無法進行辯護活動。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這類人例如間歇性的精神病患、不負刑事責任的人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由於這類人直接接觸該案的案犯、案件調查等,如果作為辯護人出庭辯護的話,難免會影響自身的價值判斷,先入為主的觀念極有可能影響。
5、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本身是介於法院與當事人之間中立的第三人,如果讓他們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有可能造成中立的一方而無法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不管是什麼樣的結果,如果讓這種人作為辯護人,其自身考慮的就是自身的利益,會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損害。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民陪審員;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這四類人員,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那麼,法院是可以准許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想要擔任辯護人的,除了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外,同時還不能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一,否則的話就不具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資格。而實踐中,建議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辯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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