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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擔任刑訴辯護人

哪些人不得擔任刑訴辯護人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可以委託他人來為自己提供辯護的,雖然現實中常見的的是委託律師來擔任刑訴辯護人,但這並不是絕對的。而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人是不得擔任刑訴辯護人的,那究竟哪些人不得擔任刑訴辯護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人不得擔任刑訴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刑訴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辯護人由律師擔任的,其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此階段,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在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為被告人辯護;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上訴。

但要想成為刑訴辯護人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因為《刑事訴訟法》中對擔任辯護人也是做出了條件要求的,若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管是不是律師都是不能擔任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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