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刑事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刑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是: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7、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8、代理申訴、控告權;
9、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0、拒絕辯護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接受並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一)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迴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迴避決定不服的複議申請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的;(三)未轉達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要求的;(四)應當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五)在規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覆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或者解除強制措施要求的;(六)未依法告知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的;(七)違法限制辯護律師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八)違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九)違法限制辯護律師收集、核實有關證據材料的;(十)沒有正當理由不同意辯護律師提出的收集、調取證據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不答覆、不説明理由的;(十一)未依法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十二)未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十三)未依法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十四)未依法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時送達本案的法律文書或者及時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十五)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監所檢察部門應當接收並依法辦理;控告檢察部門收到申訴或者控告的,應當及時移送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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