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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2次是多少天

補充偵查最多兩次,一次不超過一個月。

補充偵查2次是多少天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決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後或者已經提起公訴後再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拒絕。對人民檢察院因補充偵查需要提出協助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標籤: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