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案件抗訴的規定了哪些情形?
一、關於刑事案件抗訴的規定了哪些情形?
1、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採信證據確有下列錯誤之一,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1)認定的事實與主要證據不一致的;
(2)認定的事實與裁判結論有重大矛盾的;
(3)有新的證據證明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
(4)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或裁定無罪的。
2、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確有下列錯誤之一,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1)定性錯誤,導致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適應的;
(2) 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未認定有法定量刑情節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認定法定量刑情節錯誤,導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或者量刑明顯不當;適用主刑刑種錯誤;應當並處附加刑而沒有並處,或者不應當並處附加刑而並處;不具備法定的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條件,而錯誤適用緩刑或者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哪些情況下不宜抗訴?
1、判決或裁定採信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之間存有矛盾,但是支持抗訴主張的證據也不確實、不充分,或者不能合理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的;
2、被告人提出罪輕、無罪辯解或者翻供後,有罪證據之間的矛盾無法排除,導致起訴書、判決書對事實的認定分歧較大的;
3、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新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應當重新起訴,不能提出抗訴;
4、刑事判決改變起訴定性,導致量刑差異較大,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人民法院改變定性錯誤的;
5、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因有關量刑情節難以查清,人民法院從輕處罰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對於法院審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發起抗訴。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情形包括幾種,比如認定法院判決量刑有誤、犯罪事實和證據不統一、法院審理程序違法等。檢察院抗訴,應當向原審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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