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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期間與送達期限規定是什麼?

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不斷的會有許多的新事物出現在生活中,相應的會出現很多的問題,作為人民羣眾我們需要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在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時,法院會向特定的當事人寄送傳票,需要了解這些法律的詳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那刑事訴訟法期間與送達期限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刑事訴訟法期間與送達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關於送達對象的規定

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訴訟活動。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的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

送達對象: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

我國的刑訴法: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沒有送達家屬的義務

在案件審理做出判決之後,需要向特定當事人送達刑事判決書。無論是傳票還是判決書的送達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在送達之後,接收人需要簽字,對於沒有理由但拒不簽收的,視為已經送達,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