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辦案流程

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一定要二次退查嗎?

一、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一定要二次退查嗎?

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一定要二次退查嗎?

據不足不起訴不一定要退查兩次,但在一般的情況之下都會按條款來進行退偵兩次,而這二次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時間還找不到的話,那麼就必須要釋放犯罪嫌疑人,從而保障他人的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百八十二條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三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二、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做什麼?

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具體檢察院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

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

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

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及時通報處理情況。

第四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本規則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百一十二條 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佈。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

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佈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檢察院在審查的時候,一般需要結合公安機關提交上來的材料,判斷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限,是否已經收集了足夠多的證明某公民、某單位犯罪了的證據,如果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就有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