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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的值班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一、指派的值班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指派的值班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職責和任務包括解答法律諮詢、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A.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B.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C.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D.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

《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

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解答法律諮詢。

(二)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轉交申請材料。

(三)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自願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有值班律師在場。

(四)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五)承辦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不提供出庭辯護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請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二、法律援助的對象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發生在本省並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務機構或仲裁機構受理的;

2、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3、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獲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職責和任務包括解答法律諮詢、引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而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相應的機關派駐值班律師,以便提供法律援助,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