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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辦取保候審嗎?

一、律師可以辦取保候審

律師可以辦取保候審嗎?

律師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就是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一種。此外,律師在偵查階段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其他法律幫助,例如為犯罪嫌疑人申訴,向公安機關了解案情,會見犯罪嫌疑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法律諮詢等。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取保候審的程序:

A、提交申請。

B、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C、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D、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前面提到了律師是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取保候審的資格。而取保候審的程序主要就是提交申請-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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