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託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授權委託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親屬代為聘請,或者有關機關、單位轉達聘請要求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書,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經看守所查驗並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為1至2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持證可以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協助律師製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眾鬥毆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員應不少於2人,會見人員中1人可以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在節、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事前書面提出申請,經看守所呈報所屬分管領導批准。按前款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起48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應當按規定向案件承辦部門遞交,由案件承辦部門移送看守所轉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製作信件的副本備案入卷。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關規定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
8、看守所對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提供方便,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對於會見對象有必要實行戒護的,看管人員應當注意戒護方式,儘量避免或者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9、看守所看管人員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守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兇、自殺等事件的發生。會見結束後,律師應當按照看守所規定辦理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員收監手續。律師在會見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緒激動,有暴躁、可能發生自殺等異常情況跡象的,應當及時告知看管人員。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時間和次數不受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
無論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還是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我國的原告以及被告的訴訟權利都是有保障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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