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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第192條和176條有什麼區別?

新刑訴法第192條和176條有什麼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是近年來性質比較惡劣的犯罪。由於犯罪分子都是以向籌款為目的,騙取被害人的錢款,所以,很多人都對這兩類犯罪的概念模糊不清,有很多人甚至認為它們同屬於一類犯罪,其實不然,我國新刑法在176條和192條中都有明確的表述,那麼新刑訴法第192條和176條到底有什麼區別?


新刑訴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刑訴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均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類,它們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危害國計民生,使國家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在主觀方面絕大多數是由故意構成,個別由過失構成。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後者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銀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確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是指行為人為迴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引起麻煩,受到追究,在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務院批准的情況下,擅自開辦所謂的“基金”或“基金會”等,再以此名義“合法”地吸收公眾資金以開展所謂活動,還有的以吸收投資,擴大企業再生產為名,無固定利率,年底分紅,實際許以高出銀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眾存款。後者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已獲利,獲利數額大小,甚至虧損,資不抵債,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只有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構成犯罪。後者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按照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新刑訴法第192條和176條的區別,希望通過小編的講解能使大家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這兩類犯罪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並且時刻保持警惕,犯罪分子一般以低投入、高產出為幌子瘋狂斂財,所以我們一定要摒棄不勞而獲的想法,讓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如果,遇到此類犯罪行為,要立刻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繫,以免犯罪分子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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