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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怎樣規定的

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怎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的規定是: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理完結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為特殊情況還要再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