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不開庭審理是合法的嗎
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不開庭審理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該規定有三層含義: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這是對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議庭對上訴案件,可以有條件地不開庭審理,即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的,可以不經過開庭審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維持原判的處理決定。
(3)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無條件地開庭審理。司法實踐中,常遇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當事人亦同時提出上訴的情況,對此,二審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不能僅審理抗訴理由或者上訴理由,在審理方式上則應開庭審理。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抗訴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此,對上訴、抗訴同時提起的案件採用開庭審理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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