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規定
一、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規定
人民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當然,對於具體的審理期限,實際中會受各種因素影響,一旦碰到延長期限的情況,那麼審理期限也會加長,到時候等待的時間也會較長。
並且,關於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行政訴訟被依法判決後,原告對判決不滿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上訴的,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然,對於行政訴訟,其實許多規則是根據民事訴訟確定的,但是具體情況中又有些不同,但是,一旦提起行政訴訟了,不想繼續花費時間精力在訴訟上的話,對於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選擇調解。
二、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上的規定,行政相對人依法提起上訴的,可以在從提起之日起三個月內得到結果。當然,不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在判決書未生效之前可在規定時間內上訴,但是在判決書生效後,出現法定的情況的,還可以申請再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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