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通信權利是什麼?
一、看守所在押人員通信權利是什麼?
在押人員通信權利是:在看守所內被關押的犯罪的公民,也是享受相關的通信權利的,但是該權利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看守所在押人員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其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樣完全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甚至有些權利的行使和內容還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權被剝奪、通信祕密權被限制、言論自由權被限制等等。同時,因其身份的特殊性,還依法享有一些特定的權利。
二、在押人員擁有哪些人身權利?
1、生命權和健康權。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人身不受刑訊、體罰、虐待、侮辱。如有侵犯,在押人員可以向監管部門上級主管機關、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在押人員在患病時,有得到及時診治的權利,辦案部門和監管機關為此負有重大職責,在無條件診治的情況下,要及時通知其家屬,變更法律強制措施,以便診治。
2、人格權。在押人員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他們的人格尊嚴像普通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公處公判和遊街示眾等行為嚴格説,就是侵犯在押人員的人格權,我國應加強對在押人員人格權的保護。
3、在押人員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一是錯案的賠償;二是由於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造成在押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在押人員享有與家屬親友通信的權利。在不涉及具體案情、不影響案件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經辦案人員、監管民警審查,在押人員可以與家屬、親友、律師通信,有關人員不得扣押信件。
5、在押人員享有與親屬、律師會見的權利。在偵察階段,在押人員一般不許可會見親屬,但在特殊情況下經看守所領導批准、辦案部門同意時,在押人員可以會見親友。對餘刑在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員,可以定期與家屬會見。會見必須在專門的場所進行,確保安全。
6、探視權。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在押人員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病逝的配偶、父母、子女,案情重大的或當日無法返所的不準探視。
在押人員擁有一定程度上的通信權利,這與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和相關的量刑有着直接的關係。在押人員擁有的各項權利的行使需要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進行,如果親屬不可執行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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