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人員有哪些?
一、看守所羈押人員有哪些?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看守所在押人員不參加勞動的情況
1、看守所在押的未決犯和餘刑在一年以下額以及其他暫不能投入勞動的已決犯,都可以組織他們參加一定的生產勞動。問題嚴重、表現不好的,有危險的,以及患病的人犯,在問題未查清、危險未解除和生病期間,不準投入生產勞動。
2、看守所在押人的未決犯,不準出所勞動;在押的已決犯可以出所勞動。
3、對參加生產勞動的人犯,應當注意培養他們的生產技能和勞動習慣。對有技術的,應當充分利用他們的技術。
4、對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餘刑在一年以上的人,要及時移交勞改機關執行,不準留在看守所進行生產勞動。
三、看守所的在押人員判刑後多久轉到監獄
一般看守所的犯人被判完之後在一個月之內就會送到監獄。如果家屬想看望的話,在送監獄的前幾天看守所會告訴家屬什麼時候把人送走,在送走的時候可以探視,判完之後也可以看但是必須的是有血緣關係的家屬才可以探視,到監獄後一般的人員主要符合探視條件都是可以探監的。
綜上所述,看守所在押人員需要參加相應的勞動,但是不能夠離開看守所,並且還應該賠償他們的一些生活技能。被關進看守所,現階段只能證明有犯罪的嫌疑,任何人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如果被關進看守所後,偵查機關的證據不足或是法院判決無罪,在押人員就可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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