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果男方不讓看孩子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2.75W
律師解析:可以的,《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
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1086條第2款規定: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
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
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規定,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或母親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因行使探望權而發生民事爭議稱為探望權糾紛。
因探望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您遇到另一方不讓探視的情況,是可以以對方為被告向被告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探望權糾紛的訴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
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1086條第2款規定: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
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
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規定,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或母親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因行使探望權而發生民事爭議稱為探望權糾紛。
因探望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您遇到另一方不讓探視的情況,是可以以對方為被告向被告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探望權糾紛的訴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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