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如實供述的要求是什麼
一、刑訴法關於如實供述要求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比照自首),
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對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的實供述)。
二、如何認定: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時間上這立案後,一審判決前。
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認定如實供述部分犯罪。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四、刑事案件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有:
1、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坦白。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這一規定使得選擇如實供述的犯罪分子有了減輕處罰的法律依據,和過去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口號有着不同。給了犯罪人員一個悔罪的機會,同時可以減輕司法刑偵工作者的工作難度,更好的破案、量刑。刑訴法中關於如實供述是司法公正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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