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二審程序怎樣啟動?

刑事訴訟二審程序怎樣啟動?

?我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刑事訴訟中還存在着死刑複核這一特殊程序。刑事訴訟二審程序怎樣啟動?二審期限是多久?在刑事訴訟中有上訴導致二審和抗訴導致二審,還有上級法院主動提審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情形,下文詳細介紹了刑事訴訟二審的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進行審理時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上訴

上訴是指上訴權主體上訴期內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抗訴

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

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判的訴訟活動。

抗訴應以書面形式,即必須製作抗訴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況的,經高級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即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二審的啟動,主要是抗訴引發二審和上訴引發二審,法律也有具體規定,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標籤:二審 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