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鑑定的條款具體是什麼?
現在事故發生的很頻繁,關於刑訴法關於鑑定的條款是什麼這同樣的問題,是我們平常不怎麼關注的問題,只有我們身邊發生了一些事情才會瞭解的,在事情發生之後我們應該有一定的基礎知識去支持我們可以不回出現慌亂的行為。所以我現在具體講一下關於刑訴法關於鑑定的條款;
刑訴法關於鑑定的條款具體是什麼
刑事鑑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所以從上述的講解我們得知了刑訴法關於鑑定的條款的具體標準。在我們知道了刑訴法關於鑑定的條款之後,我們就要拒絕這類事件的發生,因為和有關刑法的應該都是沒什麼特別好的事情。所以有的知識是我們應該瞭解的,但是在生活中我們應該拒絕這類事的發生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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