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委託辯護人員可以延期審理嗎?
一、沒有委託辯護人員可以延期審理嗎?
可以申請。當辯護人基於某種事由而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並要求另行委託的,合議庭應以口頭裁定的方式宣佈延期審理,而不需要當事人或公訴人的提請,但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十日止,為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時限,準備辯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哪些情況發生可以將案件延期審理?
(一)證據發生變化引起的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的證據應經庭審舉證、質證方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如在庭審中證人證言發生疑問,需要證人出庭陳述或者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經公訴人或當事人的提請,合議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審理。但證據發生變化引起的延期審理因提請主體的不同而有嚴格的限制。
公訴人在審理中發現該案需要補充偵查時,因主動向合議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當被採納後,應及時補充偵查,但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如未完成,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一次延期審理的權利,但不得超過兩次。而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辯護人提請的延期審理的權限僅為一次。
(二)擴大舉證範圍引起的延期審理。
公訴人在庭審前為了準確預測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的辯護觀點,防止被告人當庭翻供、證人當庭翻證的情況,往往會在主
罪主證審查核實時根據被告人的辯解主動補充偵查,收集相關的證據以應對庭審中出現的情形。而這些證據僅對翻供、翻證起反駁作用。如庭審中未出現翻供、翻證,則這些證據也無需舉證、質證,所以向法院移送證據目錄中並沒有列入其中。
如遇庭審變化,需要舉證時,公訴人應在審判長的許可下列舉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並進行質證。由於這類證據沒有“曝光”,當被告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對這類證據需要進行必要辯護準備時,公訴人可以向合議庭建議延期審理,但這種延期審理不同於補充偵查的延期審理,沒有時間和次數的規定,應根據證據狀況,及時申請恢復法庭審理。此外,在變更、追加起訴時,被告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請辯護準備的,也可以按上述程序進行。
(三)因案件質量引起的延期審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遇下列情形之一,公訴人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補充提供證據的;
2、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變更起訴的。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知悉公訴人在庭審中發現這二類情形只能應當或者必須要求法庭延期審理,而不能要求撤回起訴,因為對撤回起訴有明確的規定,即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只有這三種情形才能撤回起訴。
3、在法定的延期審理期限內補充偵查完畢或追加、變更起訴正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復審理。
4、在法定的延期審理期限內無法完成補充偵查或根本無法查清犯罪事實,又符合撤回起訴三種情形之一的方可撤回起訴。如不符合撤訴條件且在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人民法院應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如果是一些案件在審核的過程中,因為證據的實事補充或者是有所變化,那麼導致案件的走向和原本的發生了偏差,這些情況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或者在一個證據的列舉過程中,他的舉證範圍逐漸擴大,案件到了審核期結束,最終也沒有找到充足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確存在着犯罪,這些情況都可以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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