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託的辯護人有哪些?
可以委託的辯護人:
有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
辯護權是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委託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人辯護。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但是,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4)項至第(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因此作為辯護人是有限制條件的,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不能擔任辯護人,如有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與本案審理有利害關係的人,法律規定其他不能擔任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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