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立案地域管轄法條是什麼
其實刑事案件在偵辦的時候,通常我們老百姓會認為,如果案件發生在自己身邊,只需要向當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其實關於法院管轄的問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是有着明確規定的。這一點,也是為了更好地利用我國的司法資源,和對案件的偵辦程度,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刑訴法立案地域管轄法條是什麼?
刑訴法立案地域管轄法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以上資料就是對,刑訴法立案地域管轄法條是什麼的詳細介紹。一般來説,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由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比較重大,或者當事人對案件的審判不服的話,可以向更高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的案件,我國的刑訴法中都有着不同的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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