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書記員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法院書記員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於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書記員。書記員在開庭之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送達與接收當事人庭前遞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和訴訟文書,並及時如數交給案件的承辦法官;
2、送達開庭通知;
3、在開庭前3天張貼開庭公告;
4、佈置法庭;
5、核查到庭人員情況,開庭時向審判長報告出席人員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6、請審判長、審判員、原告、被告、代理人、鑑定人等入座。
二、法院書記員履行哪些職責?
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1、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3、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三、民事訴訟當事人庭前做什麼準備?
開庭前,為了保證案件審理順利進行,當事人需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分析,為庭審對證據發表意見做好準備。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應簽收送達回執,並妥善保管開庭通知,開庭通知是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一。
3、出庭準備。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出庭函等,書記員查明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等。
綜上所述,書記員是法院工作人員之一,負責的業務範圍也比較廣,在開庭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書記員接受訴訟材料並移送給法官、在開庭之前發送通知書、查驗訴訟當事人是否到場、在法官開庭之前維持好相關紀律,宣傳開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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