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起訴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補充起訴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發現遺漏的同案犯或遺漏的罪行時,可以補充起訴。根據情況,可以不撤回《起訴書》,進行製作《補充起訴書》,提交給法院;也可以先撤回原《起訴書》,在補充偵査後,重新制作《起訴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充分表明,法院並非必須要求檢察機關補充起訴,而應視情況不同作相應處理;先行判決並不違法,並未絕對禁止。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可見,補充起訴主要是針對刑事案件來説的,不過補充起訴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相對比較少見,因為檢察院如果是突然發現了遺漏的罪行的話,檢察院也需要有時間把遺漏的罪行調查清楚,所以一般都是申請補充偵查,而不是當即製作補充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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