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建築物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計算;不能證明的按相同、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殘疾器具輔助費。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5.護理費。聘請護理人員的按實際工資計算。家人護理的參照誤工費的計算標準繼承。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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