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建議判刑和實判有關係嗎?
一、公訴人建議判刑和實判有關係嗎?
公訴人建議判刑和實判有一定的關係,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人民法院只有建議的意義,對於具體的定罪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進行確定。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公訴人的職責是什麼
1、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並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處以相應的刑罰。
2、公訴人還肩負着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出庭支持公訴的成敗,不僅關係到能否使被告人認罪伏法,實現公訴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關係到檢察機關的形象和聲譽,也就是説能否通過支持公訴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使旁聽羣眾受到法律教育,樹立人民檢察院在羣眾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國家公訴人,必須具有“正、準、穩”三個基本的素質要求。
三、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是怎樣的
1、搞好庭前準備,預測辯論焦點
出庭公訴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準備工作。既不能漫無邊際,又不能過於狹窄,而是要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突出重點,全面準備。一是要進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數;二是要認真準備公訴詞,全面、充分地論證犯罪;三是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找出薄弱環節,預測辯論焦點,對辯護人在辯論可能提出的問題,擬寫答辯提綱;四是對證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補充、完善;五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預先熟悉,在犯罪構成理論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時應變,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和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質證中表現出的辯護意向,及時修改、調整庭前準備的答辯內容,做好辯論的心理準備。
2、掌握重點,當庭訊問,為法庭調查奠定基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款的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可見,公訴人當庭訊問被告人是法庭調查的必經程序。
公訴人當庭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應根據被告人當庭陳述的情況,緊緊圍繞案件的主要事實進行訊問。訊問時要根據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條理清楚,層層深入,要合理掌握訊問的範圍和重點,突出案件的主要情節,重點進行訊問。對一些與案件定罪量刑關係不大的枝節問題可以略問或不問。針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的陳述,對被告人認罪並陳述清楚的犯罪事實,應抓住主要情節簡略訊問;對被告人對定性有異議的,應着重從被告人作案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其實施行為的手段、過程上詳細訊問;對被告人避重就輕、推脱罪責的,要從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造成後果等方面進行訊問;對被告人對證據提出異議的,要從現場情況和細節上進行訊問。
公訴人可以在開庭時作證,也可以就判刑的相關事宜提出意見,但是提出的判刑意見並非會成為最終的判決。公訴人建議判刑和實判往往存在着誤差,但是若是公訴人能夠提交足夠的證據,那麼檢察院在判刑時,是一定會根據證據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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