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最後退偵檢查院不起訴是指什麼

最後退偵檢查院不起訴是指什麼

一、最後退偵檢查院不起訴是指什麼

最後退偵檢查院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定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最終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三、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有幾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一切犯罪事實都是講究證據證明的。對於一些證件不完整或者是沒有有效的材料等等,其可能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犯罪分子可能得不到應有懲罰。對此不管是起訴什麼事件的時候,都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明證據才可以。

標籤: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