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可以不起訴嗎?
檢察院退偵可以不起訴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後,證據還是不足的,一般會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技術偵查手段
1、技術偵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
2、技術偵查的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3、技術偵查的種類、適用對象、期限
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期限: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權的形式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 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偵就説明這個案件的證據還不齊全,而對於犯罪嫌疑人也作不到起訴的決定,想要起訴一個案件必須要通過合法的程序來進行辦理,而且要有非常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犯罪的事實這樣才能更好的來幫助受害者,從而使犯罪人員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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