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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就一定要起訴嗎?

一、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就一定要起訴嗎?

檢察院立案偵查後就一定要起訴嗎?

這個不一定。

經過立案偵查後,一般會做出 提起公訴 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偵查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檢察人員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二百三十八條 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如果決定不予起訴,撤銷案件,那麼,對於被羈押的人,應當予以釋放。

二、立案和立案偵查的區別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對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三、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程序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作為一個案件需不需要判決是要取決於證據是否證據齊全,偵查了不一定就要起訴,執法人員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找到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起訴犯罪人員,所以,執法人員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後面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