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檢查機關取證工作是指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後檢查機關取證工作是指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檢查機關取證,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寫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補充查明的具體事項及要求。
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調查取證時間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調查取證的,是不能超過十二個小時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或者拘傳當事人。
檢察機關的相關批捕後的調查取證是指,相關的調查檢察原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辦理。按照相關的結果對這類案件結果進行相應的審判,來保護我國公民的相關權益和相關的社會合法秩序,辦理相關的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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