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家屬可以探望犯人嗎?
一、 疫情期間家屬可以探望犯人嗎?
可以探望,但如果因疫情原因禁止探望的,可以事先諮詢看守所或者監獄瞭解情況。我國《監獄法》規定,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在實際中,服刑的親屬或監護人按監獄規定的日期,持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與服刑人員關係的介紹信,並持本人的身份證,即可到監獄接見。
服刑人員剛入監填寫的入監登記表裏登記過的親人和主要社會關係人才能會見。還要有罪犯填寫的,經過監獄審批的“會見證”(或者是其他名稱的證件),上面有罪犯填寫的可以會見的人的名字和住址、證件號碼等等,等罪犯寄到探視人的手上,探視人才可以帶着你的合法證件(而且要與會見證上寫的一致)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到監獄會見。如果實在沒有相關證件,也可以帶上一些證明,例如結婚證、户口本等能證明與服刑人員之間關係的證明到監獄的獄政管理科辦理臨時會見單。
二、犯人接見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犯人接見家屬,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過l小時。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每次接見的家屬不得超過3人,一般只限罪犯的家屬和近親。非直系親屬,原則上不予接見來監與罪犯會見,一律持身份證明,在接見室接見。
接見時禁止使用隱語或外國語交談。少數犯人接見對,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語言。犯人接見家屬時,要有管教人員監聽。外籍犯可以使用本國語言,但必須有翻譯和懂外語的管教人員在場監聽。港、澳、台和國外親屬接見,須經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勞改局審查批准後方可接見。犯人關禁閉期間,原則上不準接見家屬。有特殊情況需要接見的,應當經過監獄、勞改隊領導批准。
疫情期間,一切民事活動應當在政府的監管下進行,其目的在於控制疫情,避免發生被感染的情況,對於探視犯人的具體情況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在不影響疫情防治的相關措施時,是可以合法的探視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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